(2015)徐刑执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郭升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1051号罪犯郭升。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5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05)徐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华(郭升之母)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201502.9元。该犯、同案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9月28日,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升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并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4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05)徐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2008年3月20日,本院以(2008)徐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9月26日,本院以(2010)徐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4月12日,本院以(2013)徐刑执字第06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0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郭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郭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郭升的刑期减去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