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俊业与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业,陆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王俊业,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兵,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业诉被告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俊业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