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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俊业与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业,陆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王俊业,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兵,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业诉被告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俊业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