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岐明与刘襄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岐明,刘襄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周岐明,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委托代理人肖运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襄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岐明诉被告刘襄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刘襄成已支付所欠砖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岐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岐明承担。审判员 童平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洁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