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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龙与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赵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430号原告张龙,男,汉族,1988年8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赵伟,男,汉族,1992年7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6月29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龙与被告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龙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