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苍溪县国土资源同意被告苍溪前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国土资源局,苍溪前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81号原告苍溪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岳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晓波,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溪前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苍溪前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苍溪县国土资源局交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33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苍溪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夏茂中审 判 员 熊剑洪人民陪审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