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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靳玉岭与被告纪中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玉岭,纪中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34号原告靳玉岭,男,汉族,1956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纪中华,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岭与被告纪中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