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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裴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辉,裴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张国辉,农民。被告:裴晓芳,农民。原告张国辉与被告裴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晓芳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辉诉称:2014年8月9日,张铁永以做买卖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据,内容为,今欠张国辉人民币伍万圆整,欠款人张铁永,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14日还。现借款人张铁永因事故死亡,被告系借款人的配偶,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还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推拖,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裴晓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张铁永以做买卖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欠张国辉人民币伍万圆整,欠款人张铁永,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14日还。现借款人张铁永因事故死亡,原告向张铁永之妻裴晓芳索要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另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主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辉与被告裴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裴晓芳名下(被保险人为张铁永)车牌号为冀B×××××,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保险理赔款5.3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将被告裴晓芳名下(被保险人为张铁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保险理赔款5.3万元予以冻结六个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为借款人的配偶,是合法夫妻,借款人张铁永因故身亡,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利息,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裴晓芳给付原告张国辉欠款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裴晓芳负担。保全费300元由被告裴晓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朱 才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