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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魏爱民、华荣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爱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竹溪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魏爱民。委托代理人华荣彬,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申请事项、代收法律文书。申请人魏爱民要求宣告魏启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魏爱民申请称,因父亲魏启长于2002年7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长达十二年之久,经多方长期打听、查找无任何音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魏启长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魏启长,男,1940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系申请人魏爱民之父。魏启长于2002年7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与魏爱民及其亲友无任何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魏启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魏启长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对利害关系人因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申请人魏爱民请求宣告其父魏启长死亡向本院提交了竹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证明,竹溪县城关镇幸福社区居民委���会证明,竹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及竹溪县城关镇日进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证明,证人魏某甲、杨某、陈某、魏某乙证言,经审查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魏启长因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魏启长下落,申请人魏爱民申请宣告魏启长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启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大国审 判 员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蔡成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