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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毛应元与夏杏利、金胜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应元,夏杏利,金胜英,成和明,赵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235号原告毛应元。被告夏杏利。被告金胜英。被告成和明。被告赵丹。原告毛应元诉被告夏杏利、金胜英、成和明、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毛应元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应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毛应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丽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