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世瑜与马永明,刘家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瑜,马永明,刘家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刘世瑜,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天群,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明,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熊兰亚,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新,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熊兰亚,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瑜与被告马永明、刘家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刘世瑜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