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耀波与被告王保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波,王保仓,王世干,王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张耀波。被告王保仓。被告王世干。被告王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波与被告王保仓、王世干、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波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80元,退还原告张耀波。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