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西安鑫旺机械厂与西安诚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鑫旺机械厂,西安诚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50—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旺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何军民,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西安诚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挺,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王全红,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233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双方当事人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王全红占用被执行人资金630000元未交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王全红占用的被执行人的资金630000元予以提取。限三日内向户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福二○一五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