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立商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士强、迟玉强与张群亮、刘玉亭、王娟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强,迟玉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东立商字第1号起诉人陈士强,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牡丹江市东安区。起诉人迟玉强,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收到陈士强、迟玉强递交的起诉状,二人以被告张群亮、刘玉亭、王娟恶意串通,违法转让牡丹江××有限责任公司南某某等63名股东所持股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时也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权益为由,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股权转让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陈士强、迟玉强二人均系××公司改制前的国企职工,其股东身份的转换均是根据政府改制的相关规定;其所持股份为经济补偿金转换而来,并未实际出资,且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是政策性取得;其特殊身份的形成原因是基于当时企业身份转换改制的特殊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政府参与或依据政府指令而发生的政策性“债转股”纠纷,因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问题而提起的诉讼,要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据此,陈士强、迟玉强二人起诉要求本院解决的纠纷应属牡丹江××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陈士强、迟玉强二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产在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士强、迟玉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案六十五名被起诉人人员名单)审判长 卢广玉审判员 郭彦军审判员 苑晓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