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陆春丽与覃梽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丽,覃梽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陆春丽。被执行人覃梽阅。本院在执行陆春丽申请执行覃梽阅关于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履行款23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245元),只执行到位款项3000元,实现了部分权利,且经过“四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刑初字第16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