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锡镇与许传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镇,许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张锡镇被执行人许传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锡镇与被执行人许传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