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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北川鲁巴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北川鲁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浩,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大南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8614755-9。被执行人: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吴路瓦店子村*组。组织机构代码:20540982-X。本院受理北川鲁巴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川BEV9**丰田汽车、川BX06**捷达汽车、川BJM8**大众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