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松如与赵传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如,赵传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王松如,女,193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传发,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山勋,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松如与被告赵传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松如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松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松如负担。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