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继英、藏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继英,藏维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862号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岩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亚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孟继英,房产地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藏维国,房产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继英、藏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找不到被告孟继英,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曦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