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来生、冯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来生,冯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7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来生,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冯爱云,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074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来生、冯爱云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171349.2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等额应还数额逾期部分利率按浮动利率上浮50%计算;未逾期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由被执行人刘来生、冯爱云负担案件受理费1860元及申请执行费24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来生、冯爱云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1349万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