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三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李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165号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企业代码70151519-7,住所地:海城市望台镇古树村。法定代表人:张金峰,职务,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周红旭,该单位员工。被告:李文忠,男,汉族。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旭、人民陪审员崔广月、人民陪审员王莹莹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周红旭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李文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我公司经销商,经销我公司饲料,2015年1月28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欠我公司饲料款计160164.37元,当时被告李文忠为公司出具借据1张,(签约地海城),因为被告与公司合作多年,公司就同意被告的请求,被告未能如期还款。此款经公司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0164.37元,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文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文忠出售饲料,2014年12月29日,被告李文忠从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自提货物25000kg,金额为86100元,2015年1月2日,被告李文忠从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自提货物25000kg,金额为84600元,共计170700元,2015年1月28日,被告李文忠为原告出具欠据,欠正申饲料款160164.37元,欠款人李文忠,被告李文忠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欠据一份,证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李文忠为原告出具欠据,证明欠原告饲料款160164.37元;2、出库单两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分两次拉走饲料,第一次价款为86100元,第二次价款为84600元,共计170700元。该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忠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文忠交付饲料,被告李文忠未向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支付价款,显系违约,故本院对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文忠支付货款160164.3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文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货款利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又因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将被告诉至本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3月2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货款160164.37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案件受理费3503元,由被告李文忠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503元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旭人民陪审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崔广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