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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兴文浙浦铁粉厂与宜宾瑞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文县浙浦铁粉厂,宜宾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34-4号申请人兴文县浙浦铁粉厂。住所:兴文县仙峰苗族乡满山村。法定代理人李强,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该厂职工。被申请人宜宾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桃子坪村。法定代表人王思中,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兴民保字第34-2号民事裁定,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要求解除该裁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葛家合个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眉州监狱兴文留守处硫铁矿炉渣资源的冻结。审判员 陈 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耀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