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长生故意杀人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常刑监字第6号王长生: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1979年7月31日作出的(79)法刑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所提申诉主要理由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你申诉称被害人李群花非你所杀,当时因被刑讯逼供而认罪。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有:1、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的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认定李群花系他人用背包带勒死;2、你供认用军用背包带勒死李群花;3你供认带上有一处被损坏,你在勒李群花时带子被勒断成两节,打有两个死结,尸体检验时,取下勒死李群花的背包带,确实在损坏处已断成两节,打有两个死结。故原审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你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你有期徒刑十年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