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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谈荣霞与蒋跃、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荣霞,蒋跃,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230-3号原告:谈荣霞,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蒋跃,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方芳,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谈荣霞诉被告蒋跃、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宁执保字第0023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蒋跃、方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谈荣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跃、方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