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谈荣霞与蒋跃、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荣霞,蒋跃,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230-3号原告:谈荣霞,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蒋跃,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方芳,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谈荣霞诉被告蒋跃、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宁执保字第0023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蒋跃、方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谈荣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跃、方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