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商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永徐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0282号原告马永徐。委托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9号综合楼1楼。负责人项茂光,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树丽,该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徐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永徐于2015年6月29以本案纠纷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永徐负担。审判员 戴永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