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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现卫与曹春宏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现卫,曹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张现卫,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春宏,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曹春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春宏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春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春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千四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占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