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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二元与向红、谢向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二元,向红,谢向锴,武汉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丁二元。被告:向红。被告:谢向锴。被告:武汉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号C9-7-8。法定代表人:陈文祖。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二元诉被告向红、被告谢向锴、被告武汉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二元于2015年6月25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二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二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二元负担。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