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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法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暴树杰申请被执行人金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树杰,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暴树杰,男,现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金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暴树杰与被执行人金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公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金朋于2014年4月28日赔偿申请执行暴树杰赔偿款人民币76000元。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款76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将赔偿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李佳宏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