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141号原告吴某某,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双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