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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141号原告吴某某,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双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