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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170号原���许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任荣兴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