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170号原���许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任荣兴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