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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正分诉被告高文贵、侯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分,高文贵,侯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罗正分,女,194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周丕伟,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系原告罗正分之子(特别授权)。被告高文贵,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被告侯超,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负责人祝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光伟,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潘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梅,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分诉被告高文贵、侯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正分于2015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正分负担。审判员  周辉围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苟亚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