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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家善、杜秀英与宋常玉、宋宝弟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家善,杜秀英,宋常玉,宋宝弟,宋家群,王洪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家善,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秀英,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宋家善妻子。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胜,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常玉,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怀远县包集中学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宝弟,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宋常玉弟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家群,男,194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宋常玉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英,女,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宋常玉母亲。再审申请人宋家善、杜秀英因与被申请人宋常玉、宋宝弟、宋家群、王洪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埠民一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家善、杜秀英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拥有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申请人在案涉宅基地上翻建住宅,没有侵犯四被申请人的利益。四被申请人数次阻止、妨碍申请人建房,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宋家善、杜秀英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经过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故其建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原判据此驳回宋家善、杜秀英要求宋常玉、宋宝弟、宋家群、王洪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宋家善、杜秀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家善、杜秀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