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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书文与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文,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杨书文。委托代理人:吴宪忠。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书文与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8元由原告扬书文承担。审判长  韩俊恒审判员  张智华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