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61号原告:吴某,务工。被告:朱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