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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61号原告:吴某,务工。被告:朱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