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振杭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振杭,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陆振杭,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彭学兵,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克忠,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戴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振杭诉被告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简称淮上分局)公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淮上分局已作出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振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振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陆振杭负担。审 判 长 周权审 判 员 薛铁人民陪审员 甘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回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