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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田园邮政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田园邮政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786号原告陈桂英。委托代理人王全喜。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田园邮政支局。法定代表人王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峥楠,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田园邮政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