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5)寿执字第00058号程晋雪、赵尾世、林子胜、邵荣群、赵维柱、张文美、赵峰、王春徐、王士东、邓玉洁、田辉、袁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寿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程晋雪、赵尾世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451.78元、罚息3062.02元,合计53513.8元;二、诉讼期间的利息从2014年7月16日起算,以欠款本息50451.78元为计息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6.075的标准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与前项借款本息一并支付;三、林子胜、邵荣群、赵维柱、张文美、赵峰、王春徐、王士东、邓玉洁、田辉、袁野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偿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程晋雪、赵尾世负担案件受理费569元;六、上述12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711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你们采取拘留、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强制执行措施。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通淝路邮编:232200联系人:杨杰联系电话:0564-40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