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卢威任、苏明见等与田阳县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威任,苏明见,田阳县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卢威任。申请执行人苏明见。被执行人田阳县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卢威任、苏明见与被执行人田阳县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卢威任、苏明见依据已生效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申请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部门备案,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99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90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1元及本案执行费370元,共31864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黄忠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琛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