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3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03号楼518室(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建冬,男,1963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晶,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上诉人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973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贝通公司)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先前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5539号民事裁定书,仅认定华泰贝通公司立案理由不足,尚未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华泰贝通公司按该裁定书修改起诉状,不构成前诉和后诉两个程序;华泰贝通公司起诉的全部请求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本案。上诉人华泰贝通公司请求撤销(2015)丰民初字第09738号民事裁定,裁定立案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华泰贝通公司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北京中诚联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2013)丰民初字第05117号民事判决书。针对(2013)丰民初字第05117号民事判决书,华泰贝通公司曾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丰民初字第05539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华泰贝通公司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华泰贝通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