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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常玉学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玉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765号罪犯常玉学,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玉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08年12月30日、2010年2月24日、2011年8月30日、2012年12月28日、2014年3月12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常玉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常玉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玉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玉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