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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刑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冯建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建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1445号罪犯冯建强,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冯建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冯建强退赔被害人冯能武经济损失2150元,退赔被害人冯英文经济损失1900元,退赔被害人冯玲、安碧琼、叶坤才经济损失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南中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建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6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78分,月均5.74分。未缴罚金、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建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建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