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XX与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张XX,女,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高XX,男,1954年3月17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张XX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两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咏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