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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何增海与刘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3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生。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旻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