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瑛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