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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瑛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