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尤善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尤善斌,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尤善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尤善斌。委托代理人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谢明鑫,董事长。上诉人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尤善斌因与被上诉人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尤善斌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大祥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文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