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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郑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郑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阮某某,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郑媛媛,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一,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户籍地址: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郑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郑某二,现年3岁,在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大留村幼儿园读书,长女郑某三,现年8岁,在福州斗南小学读书。由于双方结婚前未深入了解,对各自的生活习惯均不知晓,造成双方婚后生活经常吵架。被告在女儿一出生就离家外出一年多才回家。2011年,原告再次怀孕,被告在得知原告怀孕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把孩子打掉,是原告的坚持,才有了儿子的顺利出生,且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与他人出现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给原告造成了不可磨灭的打击。2014年初,原告忍受不了双方之间淡漠的关系,带着儿子回老家福安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郑某二由原告负责抚养,婚生女郑某三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按月支付郑某二每月600元抚养费直至郑某二达到九年义务教育适学年龄。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郑某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双方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日生育一女孩名叫郑某三,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11年原告再次怀孕生育一男孩名叫郑某二,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怀疑对方有第三者而产生矛盾,互不信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相处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争执,但并无大的矛盾,本院为维系婚姻家庭稳定及子女教育成长考虑,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阮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