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黄某甲,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范小青,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乙,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应鹏审 判 员 赖伟华代理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