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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杜聪飞与师献甫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聪飞,师献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杜聪飞,男。委托代理人:曹正华,男,内乡县夏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献甫,男。委托代理人:刘群党,男,内乡县夏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聪飞与被告师献甫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杜聪飞申请撤回起诉,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聪飞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天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