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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班天与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天,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428号原告班天,。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朝庆,南宁市良庆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S组团S-06号。法定代表人蒙会江,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正辉,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班天与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绍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天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朝庆、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谭正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3日,原告到被告所承包的大化县雅龙乡胜利村水泥公路工程工地运送料石,按件计算运费,每车运费60元。2014年8月25日下午3时,原告在运送料石到雅龙乡胜利村工地时,工地路面突然塌方,致使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滚落约8O米深的山坡下,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毁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大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证实原告受伤为交通事故。原告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685元(医疗费总共约8O00元,其中大部分被告己支付,尚有685元未支付);2、住院伙食费1000元(每天100元×10天);3、护理费1000元(每天100元×10天);4、误工费9108元(每天138元×66天);5、××赔偿93220元(按9级××即:23305×20×0.2);6、车辆损失约25000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7、鉴定费:700元;8、交通费8O0元(酌定);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所驾驶的车辆登记在阮航名下,但该车已于2011年9月18日转让给韦继政,韦继政于2013年7月16日转让给原告,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告本人。原告认为,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料石运输业务,原告在运送料石途中,由于被告的工地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突然塌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至原告身体受伤害及财产受损失,被告方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上述全部损失,上述损失共计13651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恒广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愿意作出赔偿,但认为原告请求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金等项目适用计算的标准有误,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住院天数有误,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记载住院天数为9天,应按9天确定;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被告不予赔偿;交通费过高,应酌定为500元;原告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合理,××赔偿金已经作为精神损害的部分予以赔偿,因此,被告对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恒广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愿意作出赔偿。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对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存在部分异议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在城镇,且在城镇有持续稳定的收入,因此,原告请求的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金等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赔偿。原告住院天数有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记载予以证实,应确定为9天。鉴定费属于诉讼当事人辅助诉讼的费用,应由负担诉讼费一方当事人负担。交通费被告同意应酌定为500元,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抚慰金与××赔偿金系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被告主张应当进行选择赔偿其中的一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损失应确定为:1、医疗费685元;2、伙食补助费900元;3、护理费66.9×9﹦602.10元;4、误工费66.9×66﹦4415.40元;5、××赔偿金6791×20×20%﹦27164元;6、交通费500元;7、车辆损失费25000元;8、鉴定费700元;9、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为3000元。上述费用共计6296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班天损失62966.5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逾期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原告班天负担8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绍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青霞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大民初字第428号原告班天,男,1988年11月18日生,瑶族,现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雅龙乡胜利村弄坡屯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S组团S-06号。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原告班天(以下简称……)与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班天诉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班天(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的财产予以保全。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第三人×××简称)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有/无管辖权民事裁定(×××不服本院民事裁定,上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案号民事裁定,写明裁定结果)。本院于××××年×月×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年(或同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注:未公开审理的,见说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注:缺席审理等,见说明)。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班天(简称)起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原告班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列明原告起诉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答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如有反诉,还要写明)同时,被告×××反诉称:……(概述被告反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列明被告答辩及反诉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原告班天针对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答辩称:……(概述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的答辩理由)。原告班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列明原告针对反诉进行答辩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第三人×××(简称)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列明第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名称)。【注:当事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或陈述,但在庭审中有书面或口头意见的,或者当事人既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况,见说明】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原告班天提交的……(证据名称)、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名称)以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名称)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或双方)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一、……(提交当事人、证据序号名称、证明目的、其他当事人的不同意见、法院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或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或者不予认定)。二、……(同上)。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写明判决结果)二、……。如果(原告班天或者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由原告(或者被告、第三人)(全称)负担(已交纳)(注:未交纳的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账号:……,收款人:×××人民法院],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韦青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