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与吴运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吴运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硝东二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祥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军,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员。被告吴运爱,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运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