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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蒋才鸿、罗泽明申请执行郑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才鸿,罗泽明,郑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蒋才鸿,男。申请执行人罗泽明,男。被执行人郑运亮,男。蒋才鸿、罗泽明申请执行郑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运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才鸿、罗泽明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蒋才鸿、罗泽明撤销对被执行人郑运亮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