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蒋才鸿、罗泽明申请执行郑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才鸿,罗泽明,郑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蒋才鸿,男。申请执行人罗泽明,男。被执行人郑运亮,男。蒋才鸿、罗泽明申请执行郑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运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才鸿、罗泽明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蒋才鸿、罗泽明撤销对被执行人郑运亮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